当前位置:首页 >> 相关案例 >> 成功案例 >> 正文
关于链接网站是否侵权的实例 |
| 民事起诉状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马中骏电话: 邮编: 被告: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舟山市分公司地址: 浙江省舟山市环城南路9号法人代表: 林华奇电话: 0580-2918920 邮编: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一、 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之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电视剧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二、 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三、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合计33万元人民币;四、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7年 9 月 1日发现被告在其网站上(网址为: http://www.zsnetcom.com/ ;http://www.zssky.cn/ )向公众提供电视剧《神雕侠侣》的在线播放服务。 经原告审查确认,以上网站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的涉案电视剧,系与原告拥有著作权的电视剧作品《神雕侠侣》相同,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呈人民法院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年 月 日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我们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有权提起上诉、反诉和进行和解。 下面根据事实与法律谈几点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一、原告提交的舟山市方正公证处(2007)浙舟方证经字第109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舟山公证书)的公证书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具有不可质疑的证明力。 、舟山公证书记载内容系原告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操作所得。 原告代理人取证地点是对所有公众都开放的正在营业的网吧,原告的取证过程完全处在舟山市方正公证处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之下,而且从舟山公证书所附的光盘内容可以看出,当时在原告代理人的周围有很多正在上网的公众,新时代网吧的机器全部是封闭式管理的,且全部机器都上了锁。原告代理人是和两名公证员一起进入新时代网吧直到原告代理人完成此次被告侵犯原告电视剧《神雕侠侣》著作权之网络传播权的取证结束,原告取证程序、内容完全合法。这一点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舟山公正书附件二光盘里有明确的事实可以说明。 、被告主张公证光盘内容系本代理人制作,没有提供任何依据,纯属臆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证书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除非对方提出相反证据,并且该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事实,才不予采信。否则应当作为确认事实的依据。 被告也提供了所谓的证据,但是显然不是“相反”证据,不足以证明公证网页是原告制作,并在未连接互联网的情况下,操作电脑所得。 ①被告的核心证据是所谓的演示的在不联网的情况下操作电脑所得,但是我们认为,该演示内容只能证明,被告自身的内容是怎样的来的,并未对原告的舟山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形成对抗和反驳,并不是相反证据。 ②同时,被告一再声称,在未连接互联网的情况下也可以得到与原告提交的舟山公证光盘相同的内容。被告确实很用心,用心地制作了一个或者几个页面,然后在脱机状态下操作电脑得到了一份光盘内容。 ③被告说原告代理人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殊不知原告代理人的专业背景是法学。即使现在的电子技术真的进步到如被告所称的可以在未连接网络的情况下达到似乎是在网络上的效果。但是被告真的认为本代理人有这个能力从事这样复杂的技术活吗。 被告演示所使用的技术属于计算机领域的专业技术,需要专业软件和一定的编程技能,其当庭演示不是非专业技术人员能够预见并实现的。 ④即使慈文公司有充足的时间和相关技术力量,其伪造证据的动机亦不足。 慈文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出无数个侵权警告或提起30余起网络侵权诉讼,宁波周边地区《神雕侠侣》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行动系由本律师事务所代理,目前已与宁波地区多个网络运营商达成和解,可见慈文公司之维权行动并不单独针对被告,没有必要针对被告伪造证据;同时,《神雕侠侣》作为较有名气的电视剧,其利润来自于观众各种渠道的付费消费,通过诉讼换取侵权赔偿不仅耗时费力,甚至可能连维权费用都不够支付,因此,通过伪造证据指控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当事人侵权对于具有正常经营理念的商家而言是极不理智的举动。 慈文公司作为业内知名的影视制作单位,制作出品了包括神雕侠侣等许多优秀影视作品,该些作品被侵权的情形均十分严重,其维权行动是全面的,完全没有必要通过伪造证据的这种费时耗力同时担着巨大风险的方式来针对被告提起诉讼;同时本代理人系专职律师,没有收到过任何当事人的投诉,本代理人也没有任何动机冒着执业风险来协助慈文公司伪造证据提起赔偿之诉。 从上述分析,我们完全可以得出结论:公证记载的电脑操作过程,系在连接互联网的情况下形成,反映了当日网站的真实状态和内容;被告主张原告代理人制作网页后在公证人员不知情时操作电脑而取得证据,是违背常情常理,更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违背事实的。 二、被告经营的网站www.zsnetcom.com和www.zssky.cn 实施了侵权行为,未经许可向用户提供了电视剧《神雕侠侣》的在线播放服务。 、原告和被告提供的本案有关证据,已经充分证明了www.zssky.cn系被告经营和管理,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我们从舟山公正书附件一来看,被告拥有以下域名:www.zsnetcom.com网站名称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舟山市分公司;www.zssky.net网站名称为舟山宽频。此舟山公证书第十条记载原告代理人返回到“宽带我世界”首页、第十一条点击影视频道的“more”,显示“舟山宽频”页面(域名为http://www.zssky.cn )。虽然http://www.zssky.net域名和http://www.zssky.cn不一样,但是在被告的网站www.zsnetcom.com主页上有较大的介绍电影和电视剧的版面(见舟山公证书附件一第8页),点击上述版面比如“MOVIE影视频道”、“动作片”、“科幻片”、“more”等都会跳出舟山宽频”(域名为http://www.zssky.cn )页面。 我们认为“舟山宽频”页面(域名为http://www.zssky.cn )理应属于被告所有或者经营:第一,被告在其网站主页上大幅宣传介绍电影和电视剧,目的就是通过用户的点击来赢利,而且点击http://www.zsnetcom.com的影视频道栏目可以链接到“舟山宽频”页面(域名为http://www.zssky.cn )。第二,被告的此影视栏目只有在舟山市网吧用户或者安装有网通宽带的电脑才能观看到包括原告拥有著作权的电视剧《神雕侠侣》等影片和电视剧,也就是说被告的各种宣传中都能让一般的公众认为http://www.zssky.cn是属于被告所有的。 被告提交的“舟山宽频”(域名为http://www.zssky.cn )的网站在中国万网查询结果表明是注册者是台州极速软件服务中心,被告可能不知道CNINC(中国互联信息中心)是不负责查询用户域名的。可见作为CNINC允许的国内IDC服务提供商之一的中国万网是不具备查询域名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被告否认http://www.zssky.cn是被告所有,但是被告在其拥有的www.zsnetcom.com网站上大版面的宣传影视频道(也包括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电视剧《神雕侠侣》),让无数的用户通过被告的www.zsnetcom.com网站看到原告拥有著作权的电视剧《神雕侠侣》,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只是一种链接服务,应当认定被告作为http://www.zssky.cn的经营者,http://www.zssky.cn上的侵权行为的后果由其经营者即被告承担。 、退一步说,即使www.zsnetcom.com所链接的播放侵权作品的http://www.zssky.cn网站并非被告实际经营,被告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这里探讨的就是网站经营者对其所链接的其他网站上的侵权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首先,弄明白链接问题。链接一般有内链和外链之分。同一网站的网页可以进行“翻动”,靠的就是链接,这种网站内部网页之间的链接属于内链。而打开一个网站后,点击某个图标或文本文件,可以进入其他网站,网站和网站之间能够贯通的方式就是链接,这种不同网站之间的链接,可以称为外链。 本案所涉的就是外链问题。 那么被告的www.zsnetcom.com链接了侵权网站http://www.zssky.cn,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 一个网站和另一个网站之间建立链接关系,网站经营者对被链接网站的内容原则上不存在事先审查的义务,实际上这样的“义务”也不可能得到履行。但是,作为一个民事法律所要求的诚信的网络经营者,他对与其链接的网站的经营情况负有一般注意义务。必然,被链接的网站是否违法经营,是否系国家有关部门封闭的网站等等。本案中,被链接的网站http://www.zssky.cn 是且仅是向用户提供影视作品的在线观看,没有其他任何内容。 则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①http://www.zssky.cn作为不收费用的非经营性网站,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备案号标注于网站显著位置;②http://www.zssky.cn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该网站向公众提供音像制品的播放服务,应归属于出版业务),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③http://www.zssky.cn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应该持有《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④http://www.zssky.cn 通过互联网传播音像制品这样的文化产品,应当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⑤http://www.zssky.cn 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的播放,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种类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但是被告在链接该http://www.zssky.cn网站时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吗,显然没有。网站显著位置根本没有备案号。又谈何取得其他有关许可证呢。这里的一般注意义务,本代理人认为,因为链接的是一个专门提供影视作品的播放的网站,而影视作品通常都投资巨大,并且影视作品均有确定的著作权人,而通过网络许可方式获得收益系著作权人盈利的重要方式,那么至少有两点是需要设链者审查的,一是该网站有进行备案登记,则知道网站开办单位是谁。二是该网站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但是被告显然未对这两个方面进行任何审查。故其没有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 同时,因被链接的http://www.zssky.cn没有进行备案登记,没有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设链者被告显然应该知道包括《神雕侠侣》权利人在内的任何影视作品权利人,都不可能将其作品许可这样的网站在线播放。所以根据《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23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则被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链接能否是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谈以下意见: ①.《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以链接或者集成方式传播视听节目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进行了规制,说明法律早已经认识到链接是一种重要的网络传播方式,链接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在互联网时代,链接是一种重要的网络传播方式,无链接就无网络传播,即使是存放在本地服务器上的文件,也只能通过链接的方式来供用户点击使用,所以链接本身并不妨碍其网络传播侵权行为的定性。 ③.网络传播权是一种传播权,是对传播本身行为的规定。传播自己的东西也罢,传播别人的东西也罢,只要没有真正的权利人的授权都为非法。 而且原告的电视剧《神雕侠侣》自2006年起在全国各电视台已经播出几年,是家喻户晓的著名经典武侠电视剧之一,被告作为全国知名,非常专业的网络运营商不可能不知道“舟山宽频”(域名为http://www.zssky.cn )播放的原告的电视剧《神雕侠侣》是侵犯原告网络传播权的。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公证书记录的被告侵权的电视剧《神雕侠侣》当然是原告拥有著作权的电视剧。 理由如下: 第一,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明了电视连续剧《神雕侠侣》(广剧剧审字2006第011号)是原告拥有著作权的电视剧。 第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舟山公证书附件二光盘的播放内容来看,电视剧的内容与原告的电视连续剧《神雕侠侣》(广剧剧审字2006第011号)是一致的,电视连续剧播放过程中每集的结尾字幕部分都有“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字样等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被告也并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被告侵权的电视剧《神雕侠侣》不是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 四、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合理合法原告除了提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请求外,同时主张了33万元的损失赔偿。原告认为该主张是合理的。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该作品的大陆地区非排他性一年期的互联网环境下许可使用费是80万元,与此相比照,原告就被告的侵权行为提出33万元的赔偿请求是合理的。 、原告制作成本加上宣传费用近2亿元。原告仅提出33万元的赔偿请求已经考虑到了被告网站经营的具体情况。 、本代理人在这里想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主张的赔偿金额大多高于法院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为此权利人支付了较多的诉讼费用,增大了诉讼成本。本案中,原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了相对合理、公平的赔偿请求。 综上所述,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开办和经营管理的网站www.zsnetcom.com和www.zssky.cn上提供电视剧《神雕侠侣》的在线播放服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否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被告在纠纷发生后,百般狡辩,置事实和常识于不顾,置诚实信用的基本民事交往原则于不顾。被告已经修改了其主页,甚至直指本代理人做假。被告为了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方法无所不用其极。其行为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都应该受到谴责。至少,本代理人在此对被告提出最强烈的道德谴责。 我这里很想说一句,被告,如果每个侵权人,无论何种侵权,都如你这般毁灭证据(指改版和迅速删去相关信息),都如你这般置事实于不顾,对社会的危害将是怎样的重大,对我们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将是怎样的负面嘲讽!! 综上所述,被告侵犯了原告电视剧《神雕侠侣》著作权之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事实存在,请求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人: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陈文泽律师周雨东律师闫振 律师年1月21日 |
| 信息编辑:浙江梧桐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1/06/28 字体:大 中 小 |
上一条:暂时没有! |

